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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3篇

时间:2016-03-16 分类:案例 来源:学海网 0条评论
篇一: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291字)

2012年3月,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3月15日,崇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被告接受了原告诉求,答应今后要求员工务必在点餐时询问顾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一次性餐具的强制消费在大多数餐饮企业都普遍存在。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丢面子的心理助长了此强制消费行为的泛滥,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一次性消毒餐具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让很多餐饮企业对这种违法强制消费行为有恃无恐。本案对公益诉讼入法之后,各地消协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范本。

篇二: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246字)

残障人士朱明建认为需要以行动来改变各种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推动落实保障残疾人利益的法律、政策。他曾针对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等提起一系列诉讼。2011年11月,珠海公交车司机拒绝给他乘车优惠。他认为珠海公交公司规定只对本地残疾人给予乘车优惠,于是对珠海公交公司提起诉讼。2012年5月,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珠海公交公司负担诉讼费250元,并给予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2012年下半年,朱明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促使广州塔运营方推出残疾人门票优惠方案

篇三:消费者公益诉讼案例(377字)

2011年11月2日,残障人士朱明建在珠海市内乘坐68路公交时,要求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但司机拒绝了他的优惠要求,理由是他所持的《残疾人证》没有用。按照珠海公交巴士公司的优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优惠。朱明建认为这种以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区别对待外地户籍残疾人的做法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所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都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明显不符。于是2011年11月30日,朱明建将珠海公交巴士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1月18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5月30日,朱明建起诉珠海公交巴士公司户籍歧视的案件在法院对双方协商调解之下达成了庭外调解。被告珠海公交巴士公司负责本案的诉讼费250元,并给予原告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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