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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4篇

时间:2016-03-16 分类:申请书 来源:学海网 0条评论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695字)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

被申请单位:××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任××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是×××公司职工,××××年××月被招入公司,担任××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市劳动保险部门

申请人(签字):××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二:员工工伤认定申请书(784字)

市劳动局领导:

我叫XX,女,19xx年生,中共党员。20XX年7月武汉冶金建筑专科学校(现武汉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给排水专业毕业,分配至市自来水公司至今。

因工作和项目各项推进需要,长期加班加点熬夜核对设计图纸、整理项目处理方案、编写上报材料、筹备文艺节目方案等,20XX年12月27日终因睡眠不足体力不支晕倒在工作现场,被120送往医院急救。当晚CT检查轻度中风,第二天核磁共振查脑梗塞,住进丹江口市医院神经内科。20XX年12月31日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关心,送往十堰太和医院神经内科治疗。20XX年1月24日出院在家休养,又出现惊恐、少言、幻觉、社交恐惧等严重精神抑郁,大脑反映迟钝,思维发散,精神恍惚,记忆力下降,神智不清等,智力明显下降,身体体力不接。20XX年3月27日早再次休克被送往市医院急救。20XX年4月3日,因全身水肿、血压持高再次住进市中医科院治疗至今。

在本人住院休养的近4个月时间里,身心经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病痛折磨,可以说是不人不鬼,生不如死,多亏公司领导、同事和家人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但给公司和家庭增添了很大的经济和护理负担,四个月个人支付医治费用已达1.2万元,而后续治疗的时间、费用及大脑、精神、工作能力的恢复等还遥遥无期。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GB/T 16180—20XX《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工伤赔偿管理办法及标准》(一)、(二)、(三)、(五)、(六)(七),本人请求给予工伤认定及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伤残补助金共计60752元。

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三: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442字)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区号-66666666。

被申请人(受伤害职工):XX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是XX有限公司XX车间XX岗位操作工,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XXX在20XX年X月X日右手拇指压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X是XXX有限公司职工,于20XX年X月X日进入公司,在XX车间操作工岗位工作。在20XX年X月X日上晚班22时左右,因DPB-250FS铝塑机压力大异常滑动未停止到有效位置,造成申请人XXX右手拇指压伤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右手拇指指头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XX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头挫裂伤,花费医药费X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现向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被申请人XXX右手拇指指头压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年xx月xx日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四: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685字)

申请人:刘志兵,性别,男,出生年月:19xx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47号,身份证号码: 420601197009167018 ,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 联系电话13647101931。 被申请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兵,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 联系电话:3605147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XX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志兵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XX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刘志兵于20XX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志兵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右手Ⅱ度烧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20XX年2月27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

此致

申请人(签字):刘志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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